陆宏云:
本院受理原告张维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。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(遇法定节假日顺延)在本院新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
苏公网安备 32108102010029号